返回
                                        第四篇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提名、確定代表候選人
                                        時間:2021-07-20 00:24:28點擊數: 來源: 懷化人大
                                        第四篇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提名、確定代表候選人

                                         

                                        編者按: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于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按照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同步進行的原則,我省將于8月、10月下旬分別依法召開新一屆鄉級、縣級人大第一次會議。人民之友新媒體推出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操作程序解答,供參考。

                                         

                                        代表候選人是在投票選舉之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的供選民在投票時選擇的人。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是代表選舉的重要環節,對于保障選民的民主權利,選出高素質的人大代表,保障國家權力機關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具有重要意義。選舉法對代表候選人的提名、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數、代表候選人的確定、代表候選人的介紹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四篇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提名、確定代表候選人

                                         

                                        一、提名代表候選人的主體

                                        選舉法第三十條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根據上述規定,在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的法定提名主體有兩個:一是各政黨、各人民團體;二是選民十人以上聯名。

                                        法律沒有規定在換屆選舉中哪一級政黨和人民團體有權推薦代表候選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同類問題的答復意見,在換屆選舉中,在哪一級進行人大代表的選舉,同級和下一級的政黨和人民團體就有權推薦代表候選人。一般情況下,代表候選人是經政黨與人民團體協商研究后,由執政黨統一推薦。因此,在推薦鄉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時,只有鄉級黨委可以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村委會、居委會和企業、機關的黨支部、黨委、黨組等均不宜推薦代表候選人;在推薦縣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時,只有縣級和鄉級的黨委可以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

                                        選民推薦代表候選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人數要十人以上;二是要聯名。選民聯名推薦不受選民小組的限制,只要是在同一個選區范圍內,出于選民本人愿意而聯名的,都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但不能把對某一選民分散提名的人數相加作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

                                        二、提名、確定代表候選人的程序

                                        (一)填寫代表候選人推薦表。推薦代表候選人是十分嚴肅的事情。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按照選舉委員會統一印制的代表候選人推薦表所列內容認真填寫。選民十人以上聯名的,每一提名者應親自簽上自己的姓名;政黨、人民團體提名應在代表候選人推薦表上加蓋公章。

                                        (二)向選舉委員會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根據選舉法第三十條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推薦者,無論是政黨、人民團體,還是選民十人以上聯名,都應向選舉委員會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如代表候選人的個人經歷、工作表現與實績、履職意愿和履職能力等。這些情況,既是推薦的理由,又可供選舉委員會在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時使用。同時,依照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也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包括本人是否擁有外國國籍,是否擁有國(境)外永久居留權或長期居留許可,是否接受過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培訓及資助,以及是否在其他地方當選為人大代表等。根據選舉法第四條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就是說,中國公民一旦獲得外國國籍,就不再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獲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情況相對復雜,他們沒有喪失中國國籍,也還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由于常年旅居國外,他們難以履行代表職務。選民有權了解被推薦者的這些情況,以便選舉時作充分考慮。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參加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資助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此外,根據選舉法第四十八條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的人大代表。如某人在沒有行政隸屬關系的其他地方已當選為人大代表的,不提名為本地人大代表候選人。

                                        (三)選舉委員會匯總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各選區將本選區選民和政黨、人民團體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及其情況上報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將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匯總,形成初步候選人名單并以姓名筆畫為序排列,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張榜公布。

                                        (四)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后,應組織該選區的選民小組反復討論、協商。討論、協商時,要向選民介紹各位代表候選人的個人簡歷、主要表現和工作業績。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人數超過了選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最高差額比例,就要在討論、協商的基礎上,按照確定的代表候選人差額數,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按選舉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經過幾上幾下的反復討論、協商,還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應當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確定后,要以選舉委員會的名義在選舉日七日以前張榜公布,同時應公布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

                                        (六)向選民介紹正式候選人的情況。為了使選民了解正式候選人的具體情況,便于選民在各正式候選人之間進行比較,選舉自己擁戴的人大代表,按照選舉法第三十四條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按照選舉法的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在選舉日前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三、提名、確定代表候選人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人數的問題。根據選舉法的規定,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和每一選民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這樣規定,體現了各提名主體在推薦代表候選人上法律地位平等。

                                        (二)選民自薦為代表候選人的問題。根據選舉法規定,在我國,代表候選人的產生實行推薦提名制,而不是申報登記制。同時除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和患精神病等原因不能行使選舉權利者外,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中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在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中,選民可以自薦,但不能由此成為代表候選人。要成為代表候選人,應符合代表候選人推薦提名的法律規定,即選民自薦為代表候選人,必須要有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才可以成為初步代表候選人,如果經醞釀、討論或預選,獲得較多數的選民同意,才可以成為正式代表候選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選民自薦問題的答復意見,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不包括自薦者本人。

                                        (三)選民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不接受提名的問題。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提出代表候選人,法律沒有規定是否要征求被提名者的意見。根據選舉法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的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的代表候選人與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在法律上平等,都應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提交選民小組醞釀、討論或進行預選。如果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提名者應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見。如果提名者撤回提名,其所提代表候選人即可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但如果不撤回提名的提名者達到十人以上,則仍應將其所提代表候選人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

                                        (四)被兩個以上選區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如何確定的問題。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選舉法第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縣(市轄區)、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所以,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只能按選區推薦提名。如果遇有在兩個以上選區同時提名同一人為代表候選人時,應由選舉委員會同提名的有關選區和被提名者商定,在其中的一個選區應選。

                                        (五)得票數符合正式代表候選人票數要求的非初步代表候選人是否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問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此類問題的答復意見,如果在預選或選舉委員會用征求意見票的方式,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時,未被提名為初步代表候選人的選民的得票數比已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得票數多,并且按得票數多少順序排列又在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之內的,應當將其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鏈 接

                                        《湖南省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細則》釋義

                                        第二十七條 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向選舉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當向選舉委員會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提供個人身份、簡歷以及是否已在沒有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擔任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和每一選民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應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不得調換或者增減。

                                        【釋義】本條是關于代表候選人提名產生的規定。

                                        代表候選人是投票選舉之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的供選民或者代表投票時選擇的人。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是代表選舉的重要環節,對于保障選民的民主權利,選好人大代表,提高被選出的代表的依法履職能力,發揮代表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選舉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據此,本條規定,應按選區提名產生代表候選人。由于選民對本選區的情況比較了解,規定按選區提名產生代表候選人,有利于廣大選民把有代表性的并且具有一定履職能力的人選推薦出來,選出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努力為人民服務的代表,同時也有助于代表候選人當選后聯系選民,接受本選區選民的監督。

                                        關于推薦代表候選人的主體。選舉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無論是哪個主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應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不得調換或者增減。有的地方對選民十人以上聯合提名的人選作種種“變通”處理,或者干脆不列入候選人名單,或者在討論、協商中悄悄取消,或者作黨派、團體提名候選人的“差額陪襯”,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如果代表候選人人數過多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程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有關答復意見,不是本選區的選民,不能參與聯名提出該選區的代表候選人。選民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是本選區十人以上聯名,聯名達不到十人的,該提名推薦無效,聯名人數不能合并計算。為確保聯名的真實性,應由推薦者親自簽名,不能委托他人代簽。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不限于本選區的選民,但應當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選民。在實踐中,如遇有在兩個以上選區同時提名同一人為代表候選人時,應由有關選舉委員會會同有關提名的選區和被提名者本人商定,在其中一個選區應選。

                                        關于代表候選人的資格。我國法律沒有對代表候選人的資格作出最高年齡、財產、居住、文化程度、保證金等方面的特別限制。根據選舉法第四條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我國取得代表資格的基本法律條件是:(1)為中國公民;(2)年滿十八周歲;(3)非精神病患者;(4)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但沒有被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受拘留處罰的人員,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選舉若干規定,是“準予行使選舉權利”的。但根據選舉法第四條的表述,上述被“準予行使選舉權利”的人不具有被選舉成為代表的權利。

                                        為了使選出的人大代表能夠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積極執行代表職務,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選民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應當注意幾個問題:一是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提名為代表候選人。二是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品行條件,應當是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的選民。要防止有涉黑涉惡、參與邪教活動等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品行惡劣的人被推薦為代表候選人,一經發現,必須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薦者及時撤回提名。三是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注意優化代表結構。要保證來自基層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適當比例,婦女代表有適當數量。少數民族代表和歸僑僑眷代表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保證。連任的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四是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具備履職意愿和履職能力,具有良好社會形象,得到群眾廣泛認可。

                                        本條根據選舉法第三十條第二款還規定,代表候選人的推薦者,無論是政黨、人民團體,還是選民,應向選舉委員會提供有關候選人的情況,如候選人的個人經歷、工作表現及履職能力等。這些情況一方面作為推薦的理由,另一方面作為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的參考。

                                        關于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提供個人情況。根據選舉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本條第一款中增加“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提供個人身份、簡歷以及是否已在沒有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擔任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要求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提供個人身份,主要是明確本人身份信息、個人履歷等情況,包括是否取得了外國國籍或者外國永久居留權。根據我國國籍法和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公民一旦獲得外國國籍就不再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提名為代表候選人。獲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他們并沒有喪失中國國籍,依法還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由于他們常年旅居國外,難以充分執行代表職務。因此,擁有國(境)外永久居留權或長期居留許可的,原則上不提名推薦為代表候選人,但歸僑人大代表人選除外;個別優秀歸國人才經嚴格考察、審查后,可以提名推薦為代表候選人。選民有權了解被推薦者的這些情況,以便選舉時作充分考慮。鑒于推薦代表候選人是選舉的初始階段,相關情況由被推薦者告知選舉委員會,由選舉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如果代表候選人提供的基本情況有不實內容的,選舉委員會作為負責主持選舉的機構,應當向選民通報有關情況,以保證選民根據真實的信息作出判斷選擇。

                                        需要注意的是,選舉法第三十條和本細則該條將如實提供個人基本情況的主體規定為“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而不是所有被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因為當被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明確表示不接受推薦時,就表示沒有被選舉為代表的主觀愿望,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他們提供個人相關情況,不盡合理,也可能導致個別選民濫用知情權,侵犯被推薦人的隱私權的情況發生。

                                        關于推薦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本條援引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和每一選民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就是說,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選民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都是按應選名額推薦,而不是按差額數推薦。

                                        由于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為防止選舉委員會隨意侵害有關提名推薦主體的推薦權,本條第二款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選舉若干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應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不得調換或者增減。”根據上述規定,在公布第一輪代表候選人時,選舉委員會應當將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全部名單匯總予以公布,不得調換和增減;在公布第一輪代表候選人名單后,選民或各政黨、各人民團體非特殊原因(如某候選人因工作調動、死亡等),不應再提新的代表候選人。

                                        第二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匯總后,將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時間及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確定的規定。

                                        本條是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作出的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以及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提出初步代表候選人后,選舉委員會要在匯總各方面情況后,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候選人的基本情況。由于初步代表候選人提名可能較多,要經過幾上幾下反復討論、協商,才能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因此,只有把初步候選人名單公布出來,才便于選民了解情況和討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當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正式代表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代表名額多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律和本細則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將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交該選區選民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該選區選民的半數以上參加投票,預選方為有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釋義】本條是關于選舉代表時的差額數及代表候選人人數超過法定最高差額比例時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確定與公布的規定。

                                        本條是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作出的規定。在選舉各級人大代表時,要實行差額選舉。直接選舉中,每一選區只能選出一至三名代表。由于選出的代表名額不多,如果差額比例太小,選民的選擇余地就會受到限制,不利于充分發揚民主。因此,本條第二款根據選舉法規定,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1/3至1倍。如果某選區應選代表名額為3人,那么代表候選人人數就應為4至6人。如果應選代表只有1人,代表候選人人數應為2人。各選區都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差額比例實行差額選舉,不能以任何借口實行等額選舉。否則,依照法律規定,選舉是無效的。在我國實行差額選舉,不是無限制的差額,而是規定了一定的差額幅度。這是考慮到如果差額幅度過大,候選人太多,就會使選票過于分散,就可能發生難以選出代表的情況,加大選舉成本。

                                        關于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確定及公布的規定。如果初步代表候選人人數在規定的差額比例之內,經選民小組討論、協商后,直接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如果初步代表候選人人數超出應選代表名額的一倍,就需要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征求選民意見,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討論、協商,一般采用“三上三下”的辦法,即:首先由選舉委員會根據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匯總,經了解核實后將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予以公布,然后交各選民小組討論。其次,匯總選民小組討論情況,召開選民小組組長或者選民代表會議,介紹各選民小組討論情況,并進行協商,初步確定意見比較集中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向選民介紹各選民小組討論的情況和選民小組組長或者選民代表會議協商的情況,聽取選民意見。再次,將協商情況和選民對協商結果的意見上報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按選區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候選人基本情況。對于一些意見分散的選區,有的還增加了協商和征求意見的環節。在這個過程中,最關鍵的是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和尊重選民意見,把握好“較多數選民的意見”,不能采取由領導指派等不按多數選民意見辦的做法。

                                        如果選民對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意見分歧較大,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可以通過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1979年選舉法就規定了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需要注意的是,預選不是必經程序,只有在選民對正式候選人名單不能形成較為一致的意見時才適用。關于預選的程序,選舉法沒有規定,預選不同于正式選舉,在程序設計、參加人數方面,要有所簡化。本條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該選區選民的半數以上參加投票,預選方為有效。

                                        由于選舉法規定的差額是一個比例,實踐中,選舉委員會一般在具體的選舉辦法中確定一個具體的差額數。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如果所提的候選人未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而只是超過選舉辦法中規定的最高差額數,應當直接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例如,某選區代表名額為三名,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為一人,而提出的候選人為六人,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則該六人均應列入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確定以后,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名單以及候選人的基本情況。這是根據修改后的選舉法作出的規定,是為了使選民有較充裕的時間了解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二條,本條第二款增加規定:選舉委員會在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和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時,都應當同時公布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這些規定與本細則第二十七條中的有關代表候選人提供個人基本情況的規定相銜接,是為了保障選民的知情權,確保他們對候選人的情況有初步了解。如何使選民對候選人有更進一步的了解,本細則第三十一條對代表候選人介紹情況作了規定。

                                        第三十條 推薦和確定代表候選人應當注意代表的廣泛性。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依照法律和本細則規定確定;婦女代表候選人人數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規定確定;歸僑、僑眷代表名額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的規定確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代表候選人廣泛性的規定。

                                        選舉法和本細則對我省少數民族代表候選人的推薦和確定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參見本細則第三章代表名額有關條款及釋義。

                                        關于婦女代表候選人的規定。2006年7月31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八條規定,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一般應當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關于歸僑、僑眷代表候選人的規定。2007年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八條規定:“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縣(市、區)、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可以依法推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歸僑、僑眷代表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民可以在選舉日的三日以前提出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要求。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或者委托選區選舉工作小組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釋義】本條是關于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的規定。

                                        本條是根據選舉法第三十四條作出的細化規定。對代表候選人進行介紹,目的就是讓參加投票的選民對候選人有充分的了解,以避免由于不了解代表候選人而盲目投票。在直接選舉中,有的選區包含幾個不同的單位和社區,被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不一定為所有的選民了解。因此,對代表候選人的工作情況、文化程度、工作能力以及當選后的打算進行介紹就非常必要。介紹代表候選人的主體,包括選舉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以及代表候選人本人??梢韵蜻x民印發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的書面材料,可以在選區內張貼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材料,并由選舉委員會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不論采取什么形式,應對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作全面、客觀的介紹。

                                        關于選民與代表候選人見面的組織。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是2004年修改選舉法時增加的內容,2010年修改選舉法又對這一制度進行了完善。這里有三點值得注意:首先,規定了組織見面的前提條件。選舉委員會組織見面必須“根據選民的要求”,而不能根據別的條件來組織。其次,加大了組織見面的力度。只要選民要求與代表候選人見面,選舉委員會就應當組織。根據我省實際,本條進一步規定:選民提出與代表候選人見面的要求必須是在選舉日的三日以前。這樣規定,有利于為組織見面做好準備,保證見面的實際效果。根據選民的要求,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也可以委托選區選舉工作小組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再次,代表候選人在與選民見面時,除了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還應當主動向選民介紹本人的情況,包括工作情況、文化程度、工作能力以及當選后的打算等。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介紹代表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公民參加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民參選不得接受境外資助的規定。

                                        本條是根據 2015 年修改的選舉法第三十四條(2020年修改的選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增加的內容,是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作出的一個專門性的制度安排。國外許多國家,如美國、英國、俄羅斯、日本等國在有關選舉的法律中都對此作了禁止性規定。對于該條規定,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關于禁止接受境外資助參選的范圍。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既包括縣鄉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也包括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的間接選舉。只要是參加人大代表選舉的公民,都不得接受境外任何形式的資助,尤其是被提名推薦為代表候選人的公民,不得接受境外資助。

                                        2.關于禁止接受境外資助的情形。選舉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接受的情形,是指由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各種形式的資助。該資助應當是“與選舉有關”的資助,即以促成本人或者他人當選人大代表為目的的資助行為。資助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包括資金資助,也包括培訓和提供印刷品、宣傳冊、場所、設備、人員等其他各種資助行為。“直接或者間接”的資助,也包括由第三方提供但來源于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

                                        3.對接受境外資助參選行為的處理。對于違反選舉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行為,區分選舉的不同階段,選舉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處置措施。對于被認定為接受境外資助參選的人,如果此時尚未確定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名單,選舉委員會應當不將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已經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人選,而此人又在名單之列,選舉委員會應當決定將其從代表候選人名單中除名;如果此人已經當選為人大代表,則應屬于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根據選舉法第四十七條和本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認定其當選無效,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確認。

                                        被認定接受境外資助參選的人不能成為代表候選人或者其當選無效這對于維護國家安全,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在換屆選舉特別是在縣鄉人大換屆選舉中,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做好有關工作。在對代表候選人進行考察、審查時,要把好代表入口關,堅持人選標準,人大代表候選人人選應當忠于祖國、忠于人民。選舉委員會要求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如實提供并嚴格核實其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應包括本人是否接受過境外機構、個人、組織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資助等情況,堅決防止把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與敵對勢力相勾結,或者接受境外資助的人推薦提名為人大代表候選人,進而當選為人大代表。

                                        來源:《湖南省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手冊》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 編

                                        无码精品国产麻豆va在线观看